作者:admin 点击次数:64 日期:2025-08-11
202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5年第17号公告,明确该公告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7条内容与跨境卖家和物流企业紧密相关,引发行业广泛关注,“买单出口”模式面临严格监管,跨境卖家需及时了解新规并做好应对。
公告第7条指出,以代理形式(包括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必须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的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若未按要求准确报送,代理方将被视为自营出口,需全额承担该出口金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义务。
这意味着,以往“买单出口”中,卖家借用其他公司抬头出口却隐匿自身信息的做法将行不通。一旦代理方未申报实际委托出口方信息,“挂名出口”的企业就要承担全部税务责任。
跨境电商卖家若以自身公司名义完成出口报关、收汇和税务申报,需走“自营出口”流程,这要求企业具备进出口权等完整资质,并承担合规义务。
但许多刚起步的小型卖家缺乏这些资质,也无法享受出口退税,为解决货物出口问题,“买单出口”这一变通做法应运而生。其流程通常为:卖家或工厂A委托物流公司B,物流公司找合作报关行C,报关行用出口抬头公司D完成出口申报。
不过,这种模式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货物由A发出,报关记录在D名下,收汇却进入A的跨境账户,形成数据不对称的灰色地带,易引发偷漏税等问题,这也是此次政策出台的重要原因。
政策解读公告中给出的典型案例有助于理解新规操作:C公司从事代理出口业务,接受D公司委托出口货物,涉及一张1000万元人民币的海关出口报关单,收取代理费10万元。而该批货物实际是D公司接受E公司委托办理出口,D公司向E公司收取代理费12万元,E公司是境内实际生产销售单位。
在此案例中,C公司是实际报关出口的代理公司,E公司是实际委托出口方,因此C公司需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中填报E公司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1000万元出口金额,同时申报10万元营业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D公司不是实际报关出口代理公司,申报12万元营业收入即可,无需填报出口相关汇总表;E公司作为实际销售方,需申报1000万元营业收入(委托出口收入)。
若C公司未申报E公司信息,则需以自营身份为1000万出口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按25%税率计算即250万。
主要影响
• 出口报关需实名申报真实货值,否则将被税务部门和海关追责。拼箱中多个公司抬头的情况可能增加海关布控和查验概率,影响通关效率,甚至导致错过船期。
• 过去“买单”出口时常用量大品名简单申报,新规要求品名、HS编码、货值等信息严格还原实际情况,增加了报关制单、录单等工作量,延长了资料准备和审核时间。
应对方案
• 已做退税报关的卖家:可继续以自身公司名义出口、收汇、退税,不受影响,还能长期享受出口退税红利。
• 成长型卖家(有一定规模,业务稳定):可申请进出口权,走自营出口路线,自行完成报关、收汇及税务申报。虽前期投入较多,但利于提升企业信用、实现利润增长和合规经营。
• 初创型卖家(无出口资质):可通过代理出口,但要合规操作。需找有正规资质和备案进出口抬头的代理企业或信誉良好的报关公司签订委托协议,提供“生产销售单位信息+出货清单+形式发票”等交易凭证,支付合理代理费用。同时要如实申报货物信息,尤其是货值,且尽量减少频繁更换抬头企业,避免税务风险。
此次新政旨在推动跨境电商行业通过交易透明化、数据一致化、税务合规化实现健康合规发展。跨境卖家应尽快了解新规,对现有业务模式进行“合规体检”,审查合作方资质,优化申报与收汇流程,及时转向税务合规经营。